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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严厉打击盗窃自行车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7-03-14 浏览次数: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被盗自行车或者有被盗嫌疑的自行车,或者明知是被盗自行车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三项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定罪处罚;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依法予以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