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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届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06-03-31 浏览次数:

2、保卫处重申,按公安机关规定,2000年秋季入学的毕业生离校时应及时将户口迁往工作、居住地,学校不再托管其户口,希望毕业生不要以任何理由将户口留在学校;2000年春季入学的毕业生和学校签订《未就业毕业生户口和档案委托保存协议书》后,可在学校暂留户口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