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控烟工作监督奖惩办法
党政办字〔2011〕10号
为贯彻《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文件精神,努力营造无烟、绿色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二级控烟监督巡查队伍,对全校控烟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校园内禁烟区域吸烟现象进行教育劝阻;控烟办公室应积极探索帮助教职工戒烟的办法;校内经营网点不得销售烟草,违者罚款1000元,劝阻无效者予以清退。
第二条 各级单位的控烟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考核及先进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对控烟工作突出的(包括监督、劝阻、宣传、戒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教职工个人违规吸烟被督查或举报三次以上,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教师违规在学生面前吸烟、接受学生敬烟,或发现学生违规吸烟不进行劝阻的,应予以批评教育,三次以上劝阻无效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门要着力抓好学生控烟工作,《学生手册》应明令学生不得违规吸烟,并积极引导吸烟学生戒烟;学生违规吸烟,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应酌情减分,被督查或举报三次以上,不得参加年度各类先进评选,多次劝阻无效情节严重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学生宿舍检查发现有吸烟迹象的,认定为不合格宿舍,不能参评文明宿舍。
第五条 对来访人员,无论其职别高低,每位教工都有责任和义务劝阻其在学校内吸烟,制止不文明行为。对来访人员,听之任之,不加劝阻,致使其在校园内吸烟的,相关人员将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处罚。
第六条 控烟执行部门:党政办、校医院、团委、学生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措施并加以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党政办公室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