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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11-10 浏览次数:

北京农学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学校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秩序,根据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我校教学区、家属区均不得销售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一律没收。

二、元旦至元宵节以外时间在校园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节假日燃放烟花爆竹必须在北农路指定区域内。

四、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区,各实验场站,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树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及学校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五、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六)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六、凡我校师生员工、临时工、施工队等都必须遵守以上规定,违者按我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规定处罚。

七、凡燃放烟花爆竹造成损坏公私财物、伤害人身的,由肇事者负责赔偿和负担全部医疗费用;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和负担全部医疗费用;造成火灾、人身伤害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保卫处

200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