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规定(修改)
院发(92)第31号
为了有效地保证我院良好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更好地完成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农学院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规定。
一、凡属以下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况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条、成立非法组织、煽动罢工、罢课,未经批准进行非法集会、游行、静坐、演讲的。
第二条、参加邪教不听劝阻或在校园传教的。
第三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报告会、讲座,举行沙龙活动的。
第四条、在网络上发布恐怖信息,扰乱学校公共秩序的。
第五条、在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学习区大声喧哗、吵闹占座影响学习秩序的
第六条、不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违反作息时间,在宿舍内喧哗、吵闹、摔酒瓶及留宿异性或校外人员的。
第七条、在礼堂、体育场馆、会议厅等公共场所蹬踏座椅、损坏公共设施、吹口哨、起哄、打闹及在明令禁止吸烟的地区吸烟的。
第八条、在食堂买饭时起哄、不排队、不听劝阻的。
第九条、在各公共场所有跳门、跳窗、拆墙等行为的。
第十条、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的。
第十一条、语言低级、行为下流、猥亵妇女的。
第十二条、拒绝或阻碍治安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而尚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二、凡有妨害学校安全行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规定私自制造、储存枪支、弹药、凶器、剧毒、爆炸等危险物品的。
第十四条、在校园内使用汽枪射击的。
第十五条、玩忽职守、违反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运输保管、使用等管理规定的。
第十六条、组织文体娱乐活动的单位,不按规定向保卫部门申报大型活动审批表的。
第十七条、组织文体娱乐活动违反安全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经保卫部门通知后仍不加以改正的。
第十八条、违反门卫制度,出入校门不配合查验证件(工作证、学生证、出入证),携带物资不交出门证,经劝阻不听的。
第十九条、未经请示,批准邀请外国人来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故意损毁安全标志的。
三、凡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视情况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第二十二条、公然辱骂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陷他人的。
第二十三条、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二十四条、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的。
四、有以下侵犯公私财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六条、偷盗公私财物数量较少的。
第二十七条、偷盗科研成果、花卉、树木、蔬菜的。
五、凡违反校园管理规定造成影响的,并要求本人利用业余时间参加有关劳动和值勤。
第二十八条、在建筑物上和公物上任意涂抹、刻画、踩脚印或在指定的地方以外粘贴广告、张挂标语、宣传品,不听劝阻的。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自行车不按规定在院内乱停乱放的。
第三十条、不在规定地点倾到垃圾、秽物、抛弃动物尸体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随地便溺的。
第三十一条、不在规定的地区摆摊、堆物、作业并不听劝阻
的。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第三十三条、故意损毁路灯、公用电话或其他公用设施的。
六、凡属以下违反校内交通管理的行为,对当事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造成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不按分驶规定出入校门,不听劝阻的。
第三十五条、在院内不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和违反交通标志的。
第三十六条、无驾驶证、偷开机动车的。
第三十七条、在院内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
七、凡违反消防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缺失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在有易燃、易爆物品处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第三十九条、在校园内使用明火未向保卫部门申报的。
第四十条、在宿舍内私自使用电炉、电热杯等电器及乱拉电线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轻微火灾事故的。
第四十二条、损毁、乱动、乱用消防设备标志的。
第四十三条、拒绝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八、凡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驱除校区,并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来校探亲、访友和来校工作的临时工、施工队及来院培训、进修人员违反规定不及时到保卫部门登记、办理暂住手续而随意留宿的。
第四十五条、小商贩无营业执照,不服从门卫管理,强行进入或从其它地区进入我院的。
第四十六条、未经许可,收购、经营买卖的商贩在校区非法经营的。
第四十七条、未经许可在校区从事修、补行业经营的。
九、凡有以下行为的,要严厉禁止,视情节轻重,除予批评教育外,还要给予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规定在集体宿舍打麻将和利用麻将、扑克等聚众赌博的。
第四十九条、用抽签、设彩或其它方法变相赌博的。
第五十条、利用电脑传播不良信息的。
第五十一条、制作、复制、传抄、传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五十二条、对卖淫、嫖娼、拐卖人口的一经发现立即送交公安机关。
凡我校师生员工、家属子弟以及来我院探亲、访友、办事、学习或来我院工作的临时工:施工队等其它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农学院综合治理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201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