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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高咏美 发表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户籍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全校师生员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及2024年6月15日前取得落户介绍信的教职工,其户口由北京农学院安稳处负责管理;2024年6月15日后取得落户介绍信的教职工,其户口由北京农学院安稳处协助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及公安机关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职教职工及随迁家属、在站博士后及其他户口在我校集体户中的人员。


第二章  户口迁入


第四条北京生源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不予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符合迁入条件的京外生源学生根据当地的政策与户籍管理规定,可自愿将户口迁至学校,仅限入学当年办理。

第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京外生源学生,如有需要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移证上的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且迁移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等信息必须与招生批单上的信息一致,否则不予落户。

第六条符合迁入条件的新生凭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京外)或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加盖原学校户籍部门公章的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京内),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户口迁移证以学院为单位提交至安稳处综合办公室,经北京市教委信息核验和北京市公安局审批后,方可办理入户手续。

第七条其他符合集体户口落户条件的,按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第三章  户口迁出


第八条学生和博士后落户后属北京市“学生集体户口”,在校期间不得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九条学生毕业离校后,应根据工作单位情况明确迁出地址,及时办理个人户口迁出,并在迁入地公安机关及时办理落户手续。户口迁移地址应具体到省市(县)区街道门牌号。依据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规定,学校可代为保管户口两年,逾期仍未迁出的,将视为滞留户口。

第十条学生因就业等原因需办理改迁手续更改迁出地址的,持户口迁移证原件到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开具改迁证明后,到北京农学院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

第十一条开除学籍或中途退学的学生,应在退学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退学证明办理户口迁回原籍手续。逾期未迁出的,将视为滞留户口。

第十二条因死亡等原因需要注销户口的师生以及出境定居的教职工,应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及时注销户口并交回身份证。

第十三条教职工夫妻任何一方在京拥有房产(有北京市正式不动产权证书),本人及其在学校教职工集体户口上的亲属,应在30日内将户口迁至房产所在地,转为个人家庭户。

第十四条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但未将户口迁出的滞留人员,在滞留期间只能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不为其提供其他任何服务。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造成户口滞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已迁出但未落户的户口,若因特殊原因需暂时恢复集体户,应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后,到学校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开具证明,并前往我校所在辖区派出所办理恢复手续。

1.京外生源毕业生在京调整须附人社部门接收材料复印件;

2.未毕业学生恢复集体户须附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的在校生证明;

3.京外生源毕业生考取北京高校研究生须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已迁出未落户但迁移证丢失的,应由本人写明相关情况,提出书面的补办申请,持应迁入地派出所开具的未落户证明,到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开具《补办证明》后,前往我校辖区派出所补办迁移证。

第十七条因其他原因应当迁出学校集体户口的,按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章  户口借用


第十八条集体户首页可复印、扫描、拍照,原件不允许借出。首页复印件如需加盖户籍管理部门公章的,须注明使用人、用途和日期。

第十九条由于结婚等原因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的学生或2024年6月15日前取得落户介绍信的教工,可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到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条2024年6月15日后落集体户口的教职工,由于结婚等原因需借用常住人口登记卡、集体户首页复印件的,凭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教工卡等)到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办理借用证明后,前往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借用。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常住人口登记卡借用期限为10个工作日。若需继续使用,应到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二条常住人口登记卡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因个人原因造成常住人口登记卡丢失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所有户口相关事项,均须由本人亲自办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委托办理,被委托人须携带委托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第二十四条 户口未迁入学校的非北京户籍在校师生,如需申请办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或北京市居住证,可根据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到学校安稳处综合办公室开具相应证明。

第二十五条如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存在抵触,应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安稳处负责解释,并自2024年9月3日起施行。《北京农学院户籍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8月30日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