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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综合治理规则(修改)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0 】

北京农学院综合治理规则(修改)

院发(95)第29号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加强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搞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二、全校师生员工及来院探亲、访友、临时办班、工作、施工及暂住人口都应遵守本规则。

三、综合治理的任务:动员和组织全校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的方针,落实各项岗位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

四、学校的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逐级分工负责制,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卫方面的规章制度,教育全校人员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五、年终评比,做到奖惩分明,调动师生员工参加安全、保卫综合治理的积极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各级组织的职责

一、组织机构

1.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2.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具体承办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成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二、各级组织的职责

1.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

(1)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2)根据上级和党委部署,制订学校综合治理的工作计划,不定期召开综合治理会议,研究、部署检查工作。

(3)对各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明确任务和要求。

(4)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5)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对有关人员做好帮教工作和监管工作。

(6)不定期组织全校安全大检查。

(7)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向校党委汇报工作。

(8)年终对全校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做到奖惩分明。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及负责人职责。

(1)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工作。

(2)贯彻上级综合治理方针和工作部署,对所属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防范责任制。

(3)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特别要做好重点部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做到措施得力,专人负责,制度健全。

(4)注意掌握本单位政治、治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上报。

(5)经常对所管辖区进行安全检查,建立综合治理工作动态台账,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6)做好对本单位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经常与保卫部门保持联系,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7)定期总结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注意发现积极分子,总结经验,落实奖惩制度。

3.学生综合治理小组职责

(1)在学校团委和学生处领导下,在保卫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关指示。

(2)注意了解掌握学生情况,发现问题苗头及不安定因素要及时上报保卫部门。

(3)维护学校大型文体活动的秩序,警惕火灾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特别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4)经常对教室、学生宿舍进行检查,协助学校宿舍管理部门对在宿舍中留住的外来人员和异性进行清理。

(5)领导学生志愿服务队维护校园秩序,搞好文明校园建设工作。

4.综合治理办公室职责

(1)负责指导全校各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当好参谋。

(2)建立健全治安、保卫、保密、消防、交通安全的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指导各单位综合治理小组开展工作,协调好各级综合治理组织与学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工作。

(3)掌握全校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负责向领导汇报工作,提出建议,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安排有关会议。

(4)依靠群众做好重点人群、重点人员的帮教工作。

(5)深入开展社情、舆情调查研究,依靠各级党组织掌握社情、舆情动态,加强信息沟通和报送工作。

(6)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侦破各种案件。

(7)负责对机密要害部门人员及参加重大政治活动人员的政审工作。

(8)负责全校重大活动和来院重要首长、外宾、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

(9)认真落实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抓好义务消防队建设,搞好防火重点部位的管理,经常进行防火检查,督促、协调有关单位加强消防隐患整改工作,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

(10)加强对校内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对

暂住人口的政审和法制教育,对违纪、违法的暂住人口给予处理。

(11)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有关单位处理交通事故。

(12)搞好年终全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总结评比。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岗(部)位管理规定

一.门卫管理规定

1.进入校门时要主动出示证件,凭学校一卡通证件或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进入学校并自觉接受查验。

2.来访人员(外调、探亲、访友)必须遵守校内各种规章制度,主动出示证件,经门卫查验并登记后进入。

3.由学校内携带物品外出必须有所在处级单位领导签字盖章证明方可带出。

4.门卫在执勤期间必须尽职尽责,坚守岗位文明执勤,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注意工作方法。

二、巡逻人员管理规定

1、巡逻人员必须佩带标识进行巡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一切行动听指挥。

2、巡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迟到、早退,认真处理巡逻中发现问题及隐患。

3、巡逻期间发现可疑情况巡逻人员要机智灵活、冷静果断地处理问题,坚决制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现犯罪分子要奋力擒拿扭送保卫处。

4、校卫队巡逻人员要关注校园内宣传栏及周边粘贴物内容,及时发现清理不良信息并报告,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

三、值班人员规定

1.学院的总值班室及其他需要设值班的要害、重点部位,平日、夜间及节、假日都要组织专人轮流值班。

2.值班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值班时间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值班记录。

3.值班中要认真做好下情上报、上情下达的工作,对于上级的通知、指标要及时传达给有关领导或人员,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控制现场。

四、学生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1.学生集体宿舍的安全管理由宿舍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处、保卫处负责监督检查。

2.由宿舍管理中心派专人值班管理宿舍。

3.集体宿舍内一律不得留住校外人员更不得留宿异性,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学生宿舍管理中心批准报保卫处备案方可留宿。

4.在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不准人走充电,不准随意乱拉电线。

5.离开宿舍时关灯、锁门,钥匙随身携带。

6.宿舍内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

7、宿舍内不许吸烟。

五、礼堂管理规定

1.礼堂是学校师生员工文艺活动和社会活动的主要场所,场馆服务中心、党委宣传部应加强管理,对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严格按照学校大型活动管理办法执行,对不遵守制度的人员由保卫部负责教育处理。

2.观看电影或文艺演出时,须凭票入场,对号入座。

3.参加活动人员要文明、礼貌、热情、衣着整洁,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内。

4.不准在场内打架斗殴,燃放鞭炮、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自觉维护场内秩序。

5.场内禁止吸烟,不准扔乱废纸、果皮杂物,不准随地吐痰。

6.爱护场内的一切设施,不准践踏座椅或坐在椅背上,损坏公物者照价赔偿。

7.当场内出现紧急情况时,主办单位及工作人员要迅速组织场内人员疏散。场内人员必须听从指挥。

8.使用礼堂举办各种活动的单位,必须提前三日向保卫部提出申请,填好“北京农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得到批准后方可举办,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活动的单位。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活动。

9.礼堂用后,借用单位要负责清扫、整理,并及时办好归还手续。

六、体育场管理规定

1、体育场是开展体育教学和群体活动的场所,是组织群众性大型活动的场地,场馆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搞好安全工作。

2.在体育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由保卫处组织力量协助主办单位搞好安全工作,否则,发生问题的一切后果,由主办单位承担。

3.所有参加活动人员要自觉遵守体育场的各项规定,对扰乱秩序的人员,工作人员要及时制止,必要时送交保卫部门。

七、游泳馆管理规定

1.游泳馆的治安管理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保卫处协助制定有关治安管理的规章制度。

2.校外人员游泳凭游泳证(票)进入游泳场地,同时要遵守校内的各项规定。

3.游泳人员不得携带贵重物品和现金进入场地。

4.严禁在游泳场地内做不道德的事情,严禁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扰乱游泳场地内的治安秩序。

5.所有游泳人员要严格遵守学校关于游泳方面的各项规定,凡有违反者,工作人员有权予以清理出馆,情节严重教育不改者,可送交保卫部门处理。

八、教学楼管理规定

1.教学楼的安全管理由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要安排值班人员值班,坚持每晚清楼和锁门制度。

2.楼内所有房间不得留住人员,因工作需要和特殊情况,须经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批准报保卫处备案。

3.非教学、科研、工作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教学楼。

4.教学楼关门后任何人不得再行进入,更不得破门翻窗非法入室,如有特殊情况,需与教学楼值班人员取得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进入。

5.下班后楼内的实验室、办公室、教室要注意断电锁门,不得在楼内乱拉电线和私自使用电炉等电器。

6.爱护楼内一切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搬出或拆除、损坏。不得在教学楼内随意吐痰、吸烟、乱扔物品。

7.保持楼内安静,禁止在楼内大声喧哗、打闹,不得在楼内开展文体活动。

8.每次下课后,楼内值班人负责关好教室门窗及照明设备。

9.学生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学楼上课或自习,学生举办活动借用教室,要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借用,并负责事后打扫卫生、整理桌椅等事宜。

九、现金票证管理规定

1.存放现金、票证的房屋门窗要牢固(有三铁一器、视频监控设备),门锁要保险,对存放现金票证的保险柜钥匙必须专人负责保管。

2.会计、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银行的有关规定,坚持按限额库存现金、票证。

3.向银行送存和提取现金须两人以上同行,数额较大要使用专车。特殊情况可由保卫部门协助,因特殊情况当日库存现金超过限额必须有人值班看守。

4.在发放劳务费、学生助学金等时要由专人负责验明工作证、学生证后发给。

十、贵重电器的管理规定

1.电视机、录音(像)机、数码照相机、计算机等贵重电器的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保管,存放在有防护设施的安全地点。

2.建立严格的登记、发放、退还、借用、交接及使用制度,严防失窃。

3.认真登记机身号、牌号、型状、性能等,便于失窃后查找。

4.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严禁擅自将贵重电器转让削价处理,以及易物交换。

十一、易燃、易爆物(药)品和剧毒药品、放射性危险品的管理规定

1.易燃、易爆物(药)品和剧毒药品、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由科技产业集团危险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及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严格管理。

2.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管理,保证危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3.危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分门别类储存,剧毒药品要存放到保险柜中,采取“双人双锁”管理,库房要符合北京市公安局地标要求,物防、人防、技防要确保运行正常,保证不失窃、不发生灾害事故。

4.认真做好各种危险品的登记、发放、回收工作,经常进行核对发放、回收的数额,堵塞工作漏洞。

5.危险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熟悉物品性能,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和漏洞,主动加以解决并及时上报。

十二、物资仓库的管理规定

1. 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属单位负责。

2. 物资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

物资的发、收、供、退、核等手续,做到日清月结。

3.管理人员每日离库时要注意关窗锁门,切断电源,关闭水源。

4.定期检查库内电器线路是否完好,严禁携带火种、火源入库,无关人员不得进库。

5.库房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如发现不安全隐患,要主动解决,及时上报。

第四章 目标管理与考核

一、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四防”宣传教育,增强法律观念,凡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组织的知识竞赛及法律常识课业务培训等活动要保证单位人员参加率在90%以上。

二、最大限度的减少违法犯罪。师生员工违法(受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人员和犯罪人员每年要控制在1‰以内。

三、遵守院内消防管理规则,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将火险、火警降到最低点。

四、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注意交通安全,在校园内学校车辆与私人车辆都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杜绝院内交通事故。

五、认真管理本单位外来人口,及时按规定到保卫处办理信息信登记,外来人口违法犯罪与雇用单位挂钩。

六、各单位师生员工要增强责任心,树立节约意识,强化管理,减少水、电、煤、暖的浪费,杜绝违章用电和跑水等灾害事故,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七、年终,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将根据各单位对以上各项执行情况和原始记载,进行综合评定考核。

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

一、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和集体,根据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1.模范遵守我校《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规定》及各项规章制度的;

2.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同坏人坏事做斗争;

3.为破案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对破案起了积极作用的;

4.教育违法犯罪人员有成效的;

5.发生重大灾害事故,奋力抢救的;

6.发生事故隐患积极提出整改建议,发现险情及时妥善处理,使国家财产或人员免受损失的;

7.在几年内防范措施落实,治安秩序井然,案件逐年下降,无事故的单位和领导人。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态度好坏予以批评,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处理,个别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予以重罚和处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我院《北京农学院综合治理治安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2.因工作失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

3.私拿公物或故意损坏公物,不听劝阻的;

4.有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赌博、散布传播不良信息造成影响等行为的;

5.乱拉乱接电线,私自使用电炉等电器的;

6.损坏交通标志、路灯、消防器材的;

7.发生案件或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

8.扰乱公共场治安秩序的;

9.其它妨碍内部治安管理行为的。

三、师生员工在维护校园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壮烈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场条例》规定报请上级批准授予烈士称号,并对家属进行抚恤。

四、师生员工在维护校园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负伤、致残的,将按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则解释权在院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一、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综合治理规则》废止。

20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