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学院消防器材管理办法
保卫字(2004)第18号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农学院消防规则》,确保我校防火安全,制订本办法,望各单位及全校师生员工认真遵照执行。
一、消防器材指学校配建在校内的地下消火栓、墙壁消火栓、灭火专用沙池及其中沙土,各类灭火器等消防战斗工具和各类防火禁烟标志等。
二、以上各类消防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非灭火用途,而应自觉进行维护;一旦有火情出现,则任何人有权就近取用。
三、消防器材禁止埋、压、圈、占,并应避免日晒、雨淋和倒地。
四、为进一步明确责任,特做如下具体说明:
(1)各单位消防责任人有义务对本单位所有消防器材经常检查、维护,制止破坏,谨防被盗,及时报失和按时送修、领取。
(2)公用建筑物内(如实验楼、办公楼等)的公用消防器材由该建筑物的门卫(保洁员)负责履行四、(1)中之义务。
(3)分布在校园干路旁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负责维护。
(4)对外承包、出租之营业场所,学校不负责配备灭火器,但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农学院消防规则》中有关规定并接受校保卫处监督。
五、以上若有违反,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校防火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保卫处
2004-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