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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0 】

北京农学院文件

院发[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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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公寓的管理,增强管理育人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校注册、住宿学生。

第三条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课堂之外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改进和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是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直接关系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学校的稳定,学生公寓管理必须坚持环境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宗旨。

第四条学生公寓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宏观指导,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处、团委、保卫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及各院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学生参与的方式进行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作用,不断培养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六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各院(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主任,总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财务处、后勤服务集团、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学生会、研究生会主要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成立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各级管理组织(楼长、层长、室长等),在学校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参与公寓的管理和服务,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或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委员提议并经主任委员同意召开。

第十条定期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和讨论公寓管理的重大问题,对学生公寓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全面、统一的安排和协调。临时会议的主要内容根据各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及其它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召集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内容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需要对评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时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不含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采用举手和投票两种方式。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用委托授权方式签字表决。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因岗位变动时,需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职责和工作分工

第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实行责任分工,各负其责。

第十五条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学生公寓规章制度、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发布,并定期检查其实施情况及全校学生公寓管理经费的落实和使用情况的审查;对公寓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进行决策;同时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在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责,并检查各部门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有关政策和决定;负责住宿的分配及调整;制定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安全、卫生、水电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不含消防设施)工作;负责管理公寓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聘用及奖惩;开展方便学生生活的服务业务;定期收集并反馈学生意见;每学年组织开展不少于四次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各种检查评比活动;记录和考评学生在公寓的行为表现,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奖励和处理意见等。

第十七条总务处代表学校负责监督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管理及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学生公寓的建设、大项修缮和改造等工作;受理学生对公寓管理、服务工作的投诉,及时反馈学生的意见;负责监督节水、节电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处负责学生公寓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按照不少于住宿学生人数千分之二的比例组织和选派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对学生开展教育管理;制定公寓辅导员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的沟通,协调公寓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校团委负责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活动;在学生公寓建立团组织机构;指导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开展公寓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各院、系(部)负责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检查指导本部门住宿学生的内务整理、卫生保洁、公共财物维护及日常行为规范管理,教育引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和纪律,处理学生间、寝室间的矛盾和纠纷,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院系领导、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学生公寓,关心学生的生活和成长。

第二十一条保卫处负责制定学生公寓的治安、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安全秩序;负责定期检查、维修公寓内的安全出口警示牌、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会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相关院系调查处理严重违纪事件和治安案件。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住宿条件分类标准提出住宿费标准申请,报市教委审查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进行收费。在向学生收费时要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生的监督。学校收取的住宿费管理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财务处国资办负责配置学生公寓室内的床具、桌椅、衣柜、书架等基本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学生自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学生参与公寓的民主管理工作;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搞好公寓文化建设和学生寝室内的卫生评比活动;负责学生与公寓管理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负责落实学生对公寓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帮助公寓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公寓内容的刊物、报纸的宣传工作。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物业管理,其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要与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相结合,突出管理育人功能。学生公寓中心管理和服务的范围包括:公寓楼内公共场所及公用楼梯走廊的保洁;门窗家具、供水、供电、照明、排水设施的维护;学生活动等公共场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学生公寓区内的环境布置要突出文化气氛和管理育人功能,应设置公告栏、宣传橱窗或公共阅报栏等;应设有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自行车停放场所等相应的服务场所。公寓区内各种生活服务设施的设置和开办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通过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公寓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学生公寓管理的具体制度应当包括学生公寓文明行为规则;公寓设施、设备管理维修制度;水电、安全、环卫等日常工作管理规范;综合管理职责规范;学生入住签约制度;住宿学生意见收集和反馈制度;公物损坏赔偿制度;管理人员规范和考核奖惩办法等。各种制度的执行要有记录和档案。

第二十七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寓管理制度的宣传,定期对管理人员、服务人员进行管理制度的培训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保证学生在公寓的人身、财产等安全,并配合做好学生公寓周边环境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学生公寓实行会客登记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学生公寓区的住宿、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的工作要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落实安全责任追究制,发现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要经常对入住学生进行防火、防盗、防灾害事故的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自觉协助公寓管理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入住公寓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前须与公寓管理部门签署住宿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已住宿学生如申请退宿,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与学校签定协议,交学生管理部门备案。已在学校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学生自负。

第三十二条入住学生应熟知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自觉执行,遵守《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培养文明行为举止和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损坏公共财物需按规定赔偿。

第三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综合测评、德育鉴定以及评选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等工作中,要综合考虑学生在公寓中的表现。学生工作部门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每学年对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在学生综合测评体系中占一定比例的分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农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北京农学院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