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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0 】

北京农学院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院发〔2010〕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防意外事故发生,确保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办法。易制毒化学品,既是教学科研不可缺少的实验材料,又具有随时发生事故的潜在危险。我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面宽、点多、分散、过手人员多,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各有关领导和实验人员要高度重视,随时保持警惕,严格管理,作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严防漏洞发生。

第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一类:

1.1-苯基-2-丙酮

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

3.胡椒醛

4.黄樟素

5.黄樟油

6.异黄樟素

7. N-乙酰邻氨基苯酸

8.邻氨基苯甲酸

9.麦角酸*

10.麦角胺*

11.麦角新碱*

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3.羟亚胺

第二类:

1.苯乙酸

2.醋酸酐

3.三氯甲烷

4.乙醚

5.哌啶

第三类:

1.甲苯

2.丙酮

3.甲基乙基酮

4.高锰酸钾

5.硫酸

6.盐酸

(说明: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第二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

第三条 科技集团是我校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负责全校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销毁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什么买什么,用多少买多少,每次采购按一个学期使用安排,不超购超贮。每年6月份、12月份向科技产业集团申报下学期使用计划,经审批后购买。计划要有室主任和主管系主任签字,系盖章方为有效。

第五条 对于学期计划外临时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要将手续齐备的使用计划在使用前2周提交到科技集团,以便于审核。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经校内审批后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审查供货单位有无相应资质,采取先到公安机关审核后购买的原则,严格遵守管制购买流程。

第七条 外出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2名实验人员同时专车前往。送货上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由2名实验人员验收。

第三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储藏

第八条 学校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必须阴凉、通风、干燥、室内温度不高于30℃,相对湿度不能超过80%,且必须做到:

1.易制毒化学品气体严防泄漏,不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共存;

2.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储存在全封闭库房中,与自燃、易燃、爆炸、酸性腐蚀剂共存的间隔距离要在2米以上;

第九条 为方便教学科研日常使用,教学科研单位根据上一条类似标准,经审批后可以设立易制毒化学品专用房、柜或确保安全无事故的设施形式。

第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发放、双人领用、双锁和建立双台帐帐本(发放单位和领用单位),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保管人员应熟悉易制毒化学品的性能,并根据其特性做好防火、防晒、防潮、防冻、防盗、防过期失效等工作。一旦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

第四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和废液处理

第十二条 贯彻谁领用谁负责,属地管理、易制毒化学品在哪里责任在哪里的原则,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和科研人员要对其使用的全过程负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凡涉及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人员必须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人员安全保证书》上签字,并由实验室主任签字,并加盖系(院)公章。签字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有全部责任,该保证书一式三份,一份系(院)留存,另两份由科技集团和保卫处分别备案。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科研人员同样要与系(院)签定保证书,带研究生的,要作好研究生培训管理。

第十四条 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应由实验室专职人员2人提出领用计划,实验室主任签字,主管系(院)主任批准,方可由2人共同领取。

第十五条 易制毒化学品保险柜必须由2名专管人员同时开启,保管员用专用天平、药勺、计量精确,保证各项手续和记录准确齐全。

第十六条 日常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填写《北京农学院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一式三份,记录使用日期、领取人、使用人或使用班级负责人、实验项目、领取数量、剩余数量及存放地点等。

第十七条 每日实验结束后,实验室主任和易制毒化学品领用人应认真核查用量、易制毒化学品送回保险柜或交科技集团代为储存,并办理相应手续,再次领用时仍应严格履行手续。

第十八条 含有易制毒化学品药剂的实验废水和废渣,应单独存放、妥善处理,与领用相一致,并有处理记录,包括记录处理办法及结果、执行人、负责人等。单项实验全部完毕后,废水和废渣每周五可交送科技产业集团废液库。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必须监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五章 罚则与解释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按属地管理和领用负责制原则,视情节轻对责任人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私自购买、留存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学校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集团解释,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此办法执行。

北京农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