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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农学院校园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11-10 】

北京农学院校园动用明火安全管理规定(修订)

为加强学校校园用火管理,避免发生火灾事故,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学校公共财产和群众财产的安全,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北京市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气焊割防火安全基本要求》和《北京农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动用明火,系指焚烧、举办焰火晚会或灯会、燃放烟花爆竹及电气焊割等用火行为。

学校新建、扩建、改建楼宇等工程动用明火不在本规定范围,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但需接受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对动用明火管理纳入学校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坚持“先审批,后动用”,“谁动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必须承担本单位动用明火的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制。

保卫处作为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校园内动用明火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按受单位的动用明火的申请、审批,并实行批准前深入用火地点查看,严格把关,确认落实安全措施后再进行审批。协助有关单位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校园内禁止下列用火行为:

1、不经保卫部门批准,擅自动用明火进行施工作业。

2、擅自动用明火进行烘烤、做烟、雾、火效果及取暖等。

3、焚烧废弃物、垃圾和树叶等。

4、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5、携带火种、火源进入重点防火部门,或在重点防火部位吸烟。

6、动用明火时,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在指定地点进行。

第四条 因工作原因,确需动用明火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农学院三级动火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附件1),事先向保卫处提出用火申请(附件2),经审批同意,取得校内动火证(附件3)后方可动火。需要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动火证的,必须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动火。

第五条 经保卫处审批同意的动用明火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按照审批后动火证所列的事项进行动火,严禁扩大事项的范围。

2、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本单位用火工作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3、动用明火前,必须清除现场周围可燃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动火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有专人进行现场监护。

5、用火后必须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防止因漏气、遗留火种等原因而引发火灾。

第六条 凡因动用明火管理不善,造成影响的,保卫处将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给以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及单位主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责任单位本年度评选校安全稳定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处以3000—5000元罚金(罚金用于全校消防经费的支出),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取消本年度评选校安全稳定工作先进个人资格;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任人为教职员工则取消本年度校安全稳定先进个人评选资格,赔偿相应损失;责任人为学生则取消本年度各种先进个人项目的评选资格,赔偿相应损失,并由学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北京农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由保卫处书面将情况报学校,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北京农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农学院关于动用明火的规定》院发(99)第18号同时废止。

附:1、北京农学院三级动火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

2、北京农学院动火证办理申请表

3、北京农学院动用明火许可证

北京农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

2012年4月16日

附件1:

北京农学院三级动火的具体范围和审批办法

动火

等级

动火范围

审批办法

一级

1、禁火区域。

2、化学危险品仓库、化学实验室、乙炔间。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内等场所。

6、与焊、割作业有明显相抵触的场所。

7、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8、与邻近单位相连并具有危险性的部位。

凡因工作需要在一级动火区域内动用明火的单位(部门)要在动用明火一周前到保卫部门申领“动火证办理申请表”,由申请动火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保卫部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报送消防监督机构审批,同意后再由保卫部门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方能动火。有效期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二级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区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2、登高焊、割作业。

3、各停车场、校档案室、电脑房、配电间、教材仓库。

凡因工作需要在二级动火区域内动用明火的单位(部门),要在动用明火四天前到保卫部门申领“动火证办理申请表”,由申请动火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保卫部门审核,经校领导批准后,由保卫部门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方能动火。有效期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三级

1、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

2、物资仓库、集体宿舍、招待所、一般实验室。

凡因工作需要在三级动火区域内动用明火的单位(部门),要在动用明火三天前到保卫部门申领“动火证办理申请表”,由申请动火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开具“动用明火许可证”,方能动火。有效期为七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保卫处制

附件2:

北京农学院动火证办理申请表

申请动火的校内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动火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无)

证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动火操作人员

签字:

年 月 日

动火作业的原因:

动火部位及环境:

动火作业种类:(□明火、□气焊、□电焊、□其他 )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动火作业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主管校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保卫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动火证编号:

年 月 日

保卫处制

注:本表一式二份,经审批后,申请单位、保卫处各存一份。

附件3:

北京农学院动用明火许可证

动火证等级: 级 动火证编号:

动火证

有效期

年 月 日 时起至 年 月 日 时止

动火

单位

动火单位

监护人

动火内容

实施单位

监护人

动火区域

防火

措施

消防科签字

主管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注:动火证不得连续使用,每动用一次必须申报一次。

本证一式二份,动火现场负责人、保卫处各存一份。

保卫处制

注意事项:

1、动火人必须持有动火证,按操作规程动火,需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监护人负责安全。

2、动火现场无易燃和可燃物,如有须清除。

3、现场有墙缝、洞孔、保温层要严格遮挡。

4、室外高空遇到5级风以上时,停止作业。

5、电、气焊工具安全可靠,电焊机漏电保护器灵敏,把子线无裸露,气割带子无泄漏,电焊回路线接在焊件上,符合安全规程要求,乙炔瓶(禁止卧放)和氧气瓶相距不少于5米,其均与火源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

6、动火时,甲乙双方监护人不准离开现场。

7、进行油类作业时,严防火种进入现场;施工现场严禁吸烟。

8、动火现场须配备灭火器和足够的水。

9、完工消除余火,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如发生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置。